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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車位銷售新規 1套房業主最多可買2車位

如果你是小區業主,想在小區同時多買幾個車位行不行?不行;如果你不是小區業主,那么對不起,住宅小區車位(庫)不得向非業主出售,你一樣買不了。1月16日,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《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(庫)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新規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
住宅小區車位(庫)不得向非業主出售

根據《通知》,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(庫),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,住宅小區車位(庫)不得向非業主出售。

非住宅項目則有例外,即非住宅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,尚有車位(庫)未售的,在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求的情況下,開發企業將未售車位(庫)情況在項目出入口、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3個月后,可整體轉讓配建車位(庫),受讓方應為從事車位(庫)運營管理的企業,且必須遵守開發項目車位(庫)銷售對象、增購數量等相關規定。除了這種情況外,其他任何時候不得將車位(庫)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。

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權威人士介紹,目前,合肥的車位出售規定是,業主每購買一套住宅,只能購買一個車位;非住宅類項目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,可以購買一個車位,需增購的按規劃配比增購。

隨著社會發展,車位銷售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,因此經過多地調研出臺了這個政策。

小區人防車位和機械式車位 不得銷售、附贈

此次《通知》明確,對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,不得銷售、附贈。

而小區人防車位和機械式車位不得銷售、附贈。對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(庫),當事人可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。

業主想多買小區車位也不行

根據《通知》,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(庫)規劃配置和銷售實時情況,并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車位。開發項目專有產權車位(庫)買賣合同中應注明購房人購買該項目房屋的具體房號。

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(以項目或組團批準的規劃總平圖為準),尚有車位(庫)未售的,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車位(庫)增購方案,并將未售車位(庫)情況在項目出入口、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,公示期3個月,同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官網進行公告。公示期滿仍未售出的,業主可增購1個車位(庫)。

“這意味著一套房屋業主最多可購買2個車位;但不得同時購買2個車位,第2個車位應履行增購程序”,上述人士介紹。

一旦出現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,應同時解除所退房源對應的車位(庫)買賣合同。對購房人購買的專有產權的車位(庫),經不動產登記后可依法通過出售、贈與等方式進行轉讓,買車位的人也只能是本小區業主。

開發商不得以“只售不租”為由 拒絕業主停車

對開發商來說,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車位(庫),業主要求承租的,開發企業不得以“只售不租”為由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。

如果開發商依法清算注銷,依據清算決定未售車位(庫)登記在股東或關聯公司名下的,股東或關聯公司應按規定向業主租售車位(庫),不得向業主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車位(庫)。

對不符合本《通知》規定要求銷售的車位(庫),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審核;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物權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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